官宣!洛阳这片区域要征迁改造了!补偿安置方案公布!

房产信息网 2019-05-09 10:25 编辑者:屋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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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工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国花路与规划道北二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image.png西工区人民政府、老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国花路与规划道北二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西政公〔2019〕1号

《西工区人民政府老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国花路与规划道北二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西工区人民政府    老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3日


西工区人民政府、老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国花路与规划道北二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提升国花路与规划道北二路周边基础设施水平,改善该区域居民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规定,西工区人民政府、老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国花路与规划道北二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对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范围: 东至铁路家属院用地界,西至民航飞行学院家属院,南至用地界,北至规划瀍涧大道用地界

二、征收部门:西工区人民政府、老城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详见下文。

四、签约搬迁期限:

(一)签协议期限: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6月15日。

(二)搬迁期限:征收补偿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30日。

五、征收实施期间,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有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违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六、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花路与规划道北二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为提升国花路与规划道北二路周边基础设施水平,改善该区域居民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 号)、《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 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拟征收范围

国花路与规划道北二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块:东至铁路家属院用地界,西至民航飞行学院家属院,南至用地界,北至规划 涧瀍大道用地界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


二、征收方式

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采用“模拟征迁”的方式:即在规定签约期内,签约率达到 80%,则已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对被征收人实施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一并交回腾空房屋。签约比例未达到80%时,则协议无效,项目自行中止。


三、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性质的确定

(一)权属认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准,对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市土地、规划、房屋产权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并处理,临时建筑及违章建筑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认定。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二)面积认定

 以证载面积为准,特殊情况下,若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由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复核确认后,以确认面积为准。

(三)性质认定

被征收房屋分为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权属档案记载为准。若被征收人提出证载性质与实际性质不符,由被征收人提供市规划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以确认后的性质为准。


四、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两种方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任选其一。非住宅房屋征收,原则上实


五、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

1.房屋补偿

按房屋评估价计算(具体数值以评估报告为准),房屋的补偿总额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乘以评估单价。其公式为:房屋证载面积×房屋评估单价=房屋补偿总额。

2.政策性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及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有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任选其一,做出选择后不得更改。一是按洛阳市人民政府的补偿标准,即洛政〔2011〕49 号文件执行。二是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 200 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2)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

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每月 10 元/㎡标准,最低不低于每月 800 元/户。一次性发放 12 个月临时安置费。

(3)搬迁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 10 元/㎡一次性补助,每户搬迁补助费不足 800 元的,按 800元计算。

(4)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按 200 元/生一次性补助(学生户口需在被征收范围,以户口簿为准)。

3.政策性补助

(1)购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 30%给予购房补助。其公式为:房屋证载面积×房屋评估单价×30%=购房补助总额。

(2)物业管理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补助 1.2 元,一次性补助 36 个月。证载面积不足 45 ㎡的按 45 ㎡计算。其公式为:房屋证载面积×43.2 元/㎡(1.2 元/㎡·月×36 个月)=物业补助总额。

4.签约搬迁奖励。

(1)本方案确定签订补偿协议的期限为 30 天(起止时间以征收公告规定为准)。

(2)确定的搬迁期限为双方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 30 天。

(3)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享受下列奖励。否则,取消以下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 200 元/㎡按期搬迁奖励;在签约期限内,前 10 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给予 15000 元奖励;第 11 天--20 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给予 10000 元奖励;第 21 天--30 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给予 5000 元奖励。在搬迁期限内,前 10 天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每户给予15000 元奖励;第 11 天--20 天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每户给予 10000 元奖励;第 21 天--30 天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每户

给予 5000 元奖励。

5.货币补偿总金额的计算:

货币补偿总额=证载面积×评估单价+证载面积×评估单价×30%+按期搬迁户奖+按期搬迁面积奖+物业补助+12 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1 次搬迁补助费+附属设施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调换办法

在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分别进行调换。套内建筑面积调换时,被征收房屋价格和安置房屋价格均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双方结清差价。公摊面积调换时,免收套内建筑面积相对应的公摊面积的价差款。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安置房公摊率应≤26%,当公摊率>26%时,其超出的公摊面积不计算价款。

2.政策性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及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同货币补偿。

(2)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每月 10 元/㎡标准,最低不低于每月800 元/户,每 12 个月发放一次。超过 36 个月的按双倍支付。实际安置补助费发放期,自被征收人办理完房屋交接手续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

(3)搬迁补助费标准同货币补偿,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计算发放。

(4)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同货币补偿。

3.政策性补助

(1)购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 20%给予购房补助。其公式为:房屋证载面积×房屋评估单价×20%=购房补助总额。

(2)物业管理费补助同货币补偿。

4.搬迁奖励同货币补偿

5.产权调换补偿总金额的计算:

产权调换补偿总额=证载面积×评估单价+证载面积×评估单价×20%+按期搬迁户奖+按期搬迁面积奖+物业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2 次搬迁补助费+附属设施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


六、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非住宅房屋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一)房屋主体补偿

房屋主体的补偿数额按评估价计算(具体数额以评估报告为准)。

(二)购房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 20%给予购房补助。

(三)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

参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 号)的标准执行,特殊情况可由评估公司对装饰装修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照《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 号)精神,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以近 3 年纳税登记证明推算的月平均利润为标准补偿,商业、服务性行业补偿期限为 5 个月,工业生产行业补偿期限为 8 个月。

(五)搬迁费

每户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每平方米 10 元的标准计算搬迁费,搬迁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 800元的,按 800 元发放。


七、住房保障和照顾政策

(一)对“双困家庭”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 45 平方米的,按 45 平方米给予补偿。

(二)对“双困家庭”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 45 平方米的按 45 平方米安置,免交差价。

(三)“双困家庭”人口在 4 人以上的(含 4 人,户口所在地为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 60平方米的,按 60 平方米给予补偿。

(四)“双困家庭”人口在 4 人以上的(含 4 人,户口所在地为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并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 60 平方米的,安置房按 60 平方米安置,免交差价。

(五)对征收范围内生活自理有困难的残疾人,在安置房楼层挑选上给予适当照顾。


八、安置房房源、户型及交房标准

(一)安置房源及位置户型

1.安置房源由西工区政府协调解决并确保手续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2.原址(就近)安置房源位于:本项目规划区域内。

3.安置房为高层建筑,户型面积约为 80—125 ㎡,户型为两室一厅一卫约 80-82 平方米 45 套、三室一厅一卫约 115-120平方米 35 套、三室两厅两卫约 135-140 平方米 52 套(详见安置房户型图)。

4.安置房选择:在指定楼栋、楼层范围内,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先后顺序,相加平均后,按序公开挑选被征收人确定的安置房户型及面积;相加平均后分数相等的,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挑选。

(二)安置房交房标准

1.室内、卫生间、厨房墙及地面为毛墙毛地(如被拆迁住户在签定协议时提出申请,可以将地面水泥磨平、墙体罩白)。

2.门窗、阳台、外墙:入户门为普通防盗门,其他房门均为普通门;窗户、阳台为铝合金双层中空玻璃全封闭;外墙采用节能保温材料。

3.水、电:室内水通、电通;卫生间安装普通陶瓷坐便器和洗脸盆(配普通水龙头);厨房安装普通陶瓷洗碗池一个(配普通水龙头);客厅柜机空调和室内照明用电线路区分安装;客厅和各房间安装一个照明灯泡;楼道安装声光控制灯;室内按设计安装开关、插座;电话、电视线路接至客厅。

4.燃气、暖气入户留置接口,各房间(厨房、阳台除外)均安装暖气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