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房产信息网 2019-03-10 09:08 编辑者:Char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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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应当缴纳补建总价款,由业主委员会组织补建;按规划不能补建的,由建设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协商以其他方式等价补偿,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4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有相关违法记录的。

  处罚标准:处4000至7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7000至10000元罚款。

  二、违反《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所需资料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移交,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3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有相关违法记录的。

  处罚标准:处3000至4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4000至5000元罚款。

  三、违反《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省物业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房产管理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房屋及其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维修不及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4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有相关违法记录的。

  处罚标准:处4000至7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7000至10000元罚款。

  四、违反《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省物业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房产管理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4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有相关违法记录的。

  处罚标准:处4000至7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7000至10000元罚款。

  五、违反《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省物业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房产管理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随意占用共用场地、绿地,以及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4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有相关违法记录的。

  处罚标准:处4000至7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7000至10000元罚款。

  六、违反《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省物业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房产管理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义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4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有相关违法记录的。

  处罚标准:处4000至7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7000至10000元罚款。

  七、违反《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省物业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房产管理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资质证书核定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4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有相关违法记录的。

  处罚标准:处4000至7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7000至10000元罚款。


转自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11/2,原文地址http://www.lyzbj.com/shijijujifagui/20171102/6509.html